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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局 浙江省劳动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83-0616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
法规文号 浙劳薪〔1983〕28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1983-09-18
法规正文

省属各劳改单位:

现将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工的年龄问题。男五十五周岁,女四十五周岁以下。对有技术专长或生产、工作上需要的,年龄可放宽二至三岁。

二、办理退休、退职中的具体问题。

1.除就业期间一贯表现不好的以外,按(83)公发(劳)5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办。

2.留场时间计算,应以刑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算起。因逃跑、擅自离场(厂)、逾假不归的从最后一次回场(厂)起,计算留场(厂)的时间。公劳(8371号文件贯彻后,连续旷工十五天,全年累计三十天的,从重新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留场(厂)时间。清理回家以后,重新来场(厂)就业的,从重新就业之日起计算留场(厂)时间。原来已批准养起来的老病残人员,从原批准之日起不计算留场(厂)时间。

3.退休、退职费一律从本文下达以后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原已批准养起来的老病残人员,根据现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原发的生活费改为退休、退职费,但其差额不退不补。

4.参照工人退休、退职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投亲靠友的,发给安家补助费一百五十元。医药费每人每月二元,包干自理(生活确有困难,超支部分过多,应给予适当补助)。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八十元。

三、划为临时工的,其有关待遇仍按原来就业人员对待。

四、不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老病残人员的生活费:农业单位十五至十七元,工业单位十六至十八元。有病给予治疗,不享受其他劳保待遇。

五、审批手续。转工的,由中队集体研究,填写《留场(厂)人员转工呈批表》一式二份,逐级上报审查,由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养起来的和临时工,由各场(厂)审查批准,报劳改局备案。

六、一九八二年一月起留场的,要按照中办发(1981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和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83)公发(劳)47号公安部等五部联合通知的规定清理回家。对其中符合录用条件的,要补办录用手续,填写《工程技术人员(技工)录用呈批表》一式三份,报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七、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留在劳改单位的,可以参照本文规定的有关精神办理,本文下达以前已离开劳改单位的,维持过去的规定,不再重新办理。

八、工资问题。转工后的工资,原则上不予变动。对个别表现确实好,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而现行工资又是二级工的,经过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可以改定为三级工,新工资从劳改局批准之月起执行。

一九八二年一月以后刑满留场,需要录用的工程技术人员(技工)的工资定级,根据捕前原工资级别和现有技术水平,在报批录用手续时,提出定级的意见,报省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九、本通知下达后,以前下达的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83)公发(劳)51号文件。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八日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

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83)公发(劳)51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动厅(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调整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政策规定,对现在劳改单位一九八一年底以前留场(厂)就业人员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留场(厂)就业人员,能回家的应动员回家。确实无法回家的,而又符合转工条件的,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同意,可转为正式工人。具体转工条件是:享有政治权利;拥护党的领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劳动;就业五年以上,转工年龄由各地自行确定。对有技术专长或生产、工作上特殊需要的,可适当照顾。

二、年龄超过转工条件,但享有政治权利,就业五年以上的,可参照工人退休、退职办法处理。但不得招收其子女。

三、有劳动能力而不具备转工条件的,按临时工对待。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病、残人员(劳改、就业期间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者按劳保条例执行的除外)不够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劳改单位养起来。

五、本文下达时已经离开劳改单位的留场就业人员,维持过去的规定,不再重新处理。

六、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按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应留场就业的外,按照《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一般不再留场就业。对“具有工程师、技术员或三级技工以上的水平,劳动生产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社会就业,由劳改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但须经劳改局审核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另外,对以前解除劳动教养后也留场就业的人员,解决他们的有关待遇问题,可参照上述通知精神处理。

 

                            一九八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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