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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0-0602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0〕44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0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0912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201011日起施行。日前,中共中央宣传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中宣发[2010]3号,以下简称《宣传提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讲稿》(以下简称《讲稿》),就《暂行办法》的宣传口径和政策内容作了说明。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掌握《暂行办法》内容。《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暂行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中“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等主要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贯彻《暂行办法》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积极稳妥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春节将至,这一期间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11日起,对外省务工人员不再办理退保手续,离开浙江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我省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没有出台前,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维持现状不变。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业务经办规程,省社保中心已转发,并就经办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服从大局,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尤其是外省农民工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按照《宣传提纲》和《讲稿》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方面要重点做好当前的宣传解释工作。春节前大量农民工返乡,将迎来《暂行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转移高峰。要以外省农民工为重点,深入到外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车间、工地一线,集中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通俗性,努力提高宣传效果。要针对社会广泛关注和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有的放矢、通俗易懂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参保人员的误解和疑惑。特别是要模拟一些具体的事例,替农民工算好帐,说清不退保的好处,扩大宣传效果。要加强同媒体沟通,引导媒体进行正面宣传。要通过印发小册子和宣传单、举行宣传周、政策咨询活动、发短信等各种群众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进入全国社保信息库中的联系电话畅通,安排熟悉业务的专人值守,不得拒听电话。对接听的每一个电话,都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不能含糊其辞。已经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机构的地方,要抓紧让每一位电话咨询服务人员熟悉、掌握《暂行办法》的主要政策,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平台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

五、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省厅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统一开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并制定具体的信息传输规则,指导各地调整完善本地信息系统。各地要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实现本地业务系统与省金保工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无缝连接,努力提高转续业务操作的信息化水平。在新开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各地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六、加强组织领导。《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要提前介入,拟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事件。贯彻实施《暂行办法》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社保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

      2. 《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讲稿》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共中央宣传部  人力社保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

 

 

一、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国务院也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于20101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1. 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这一机制已得到劳动者的普遍认同,但随着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许多劳动者在不同城市就业,尤其是农民工往返于城乡导致间断性在城市就业。他们在不同地区和多个时段参保缴费,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转移接续,致使他们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一些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退保”实际上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使这些劳动者在养老时无法得到制度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2. 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是从县级起步的,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实行县级统筹。劳动者跨越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由于各地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将进一步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3. 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具有深远影响。

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二、着力解决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2. 异地权益认同问题。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如果各地只承认在本地的参保缴费年限,而不认同异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势必造成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损失一部分权益。《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

3. 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再到城镇就业的时间、目的地都具有不确定性,又由于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批农民工“退保”的现象。特别是在两节期间,在一些沿海城市甚至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集中“退保潮”。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这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4. 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到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及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就大大方便有利群众。

三、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为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暂行办法》遵循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是何种户籍,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一视同仁,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

按照以上原则,《暂行办法》主要确定了8项政策措施:

1. 明确实施范围,统一全国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但已经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执行《暂行办法》的统一规定;对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政策。

2. 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全部转移单位缴费,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确保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 累计在各地的参保权益。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是《暂行办法》确定的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问题。

4. 确定待遇领取地的原则。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以免相关地区互相推诿。《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总之,要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对此,《暂行办法》规定,他们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6. 计算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其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已有明确规定。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将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储存额本息累加计算;对其基础养老金的核定,《暂行办法》在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础养老金。这样,既保持了权益与义务对等激励原则,又统一了全国的计发办法。

7. 统一规范操作流程。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用人单位或本人提前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体现了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

8. 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在目前社保信息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建立全国社保机构信息库,向社会公布所有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以方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咨询本人参保缴费情况,并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点对点”地协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权益

除了通用性的跨地区转移接续规定之外,《暂行办法》还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了专门的政策措施:

1.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共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时更好的保障。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2. 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 对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有关权益保障,也作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定。

4. 国家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无论在哪里务工,都可以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知道自己账户上有多少钱,养老保险关系是不是转移过来,做到心里有底。

 

 

 

 

 

 

 

 

 

 

 

 

 

附件二

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讲稿

人力社保部养老保险司 尹志远

200912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消息发布以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从各方面反映的意见看,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参保人员的普遍认可,总体效果较好。《暂行办法》的制定凝聚了全国养老保险工作系统每一位同志研究探索的心血,是大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上又完成了一次飞跃,跨上了一个新台阶;《暂行办法》的实施,仍然需要大家勤奋努力的工作,扎扎实实地将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总体上讲,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载体是一个《暂行办法》加一个《若干问题意见》和一个《经办规程》。看上去似乎是一个1+2的数码组合,再细看几个文件的内容后,感到还有许多个数码组合,由此,我就试想用解读密码的方式,把想说的内容一一道来,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主要精神

可概括密码为31447”。

3”即实施《暂行办法》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关键词:“维护权益、完善体系、城乡发展”。

1”即实施《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就是,通过出台实施全国统一规范的政策,有效地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简称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的问题,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实现确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统一规范、跨省转移、确保权益”。

4”即《暂行办法》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其内涵是,对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流动就业后继续参保的,应能够为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其内涵是,对于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身份、何种户籍、,不论是流动到多少个地方稳定就业或间断就业,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保障其享受到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三是唯一性原则。其内涵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内应当是唯一的,要避免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更要清理在多个地方领取养老金的现象。四是平衡性原则。其内涵是,适当平衡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前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的基金保障,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手续时,既带走多半资金到待遇领取地,也留给前参保地少半资金。转移的资金和领取待遇的资金是不完全等同的,实际上只是一种适当平衡。

关键词:“保障、公平、唯一、平衡”。

4”即《暂行办法》着力解决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四个重点问题。一是解决跨省转移接续难的问题;二是解决异地权益认同差的问题;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潮的问题;四是解决经办服务弱的问题。

关键词:“转移难、认同差、退保潮、服务弱”。

7”即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七项工作要求。一是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三是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四是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五是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六是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七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关键词:“学习领会、制定方案、经办服务、宣传解释、业务培训、信息统计、组织领导”。

二、关于认真研读《暂行办法》的主要政策

可概括为六组密码:2541”“231”“3121”“213”“73133321”“321”。

(一)关于适用范围。密码为2541”。

2”指《暂行办法》明确两点:一是确定为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参保人员。二是确定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

5”指参保的五种人。企业的城镇职工、农民工、城镇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

4”指四种人需要办理转续。企业的城镇职工、农民工和城镇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均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指一种人不再办理。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目标指向是明确的。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体现对所有参保人员公平对待,着力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畅的问题,确保实现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不受损失。二是体现对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要统一规范,实现“书同文、车同轨”,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体现加快实现省级统筹步伐,为实施全国统筹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

(二)关于转移资金。密码为:231”。

2”指两块资金。即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3”指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为三块资金。第一块是199811日以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第二块是199811日至200512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本息额转移;第三块是20061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本息额转移。

1”指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统一为一块基金。统一按本人19981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的总和为一块基金转移。

这里需要说明六点:一是,考虑到各地实行个人缴费的时点、比例以及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等都不尽相同,所以,依199811日这个时点,规定前后有所不同。二是考虑到国家在1997年国发[1997]26号文件中规定了统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所以,将转移统筹基金的启始点,统一确定为199811日。三是,考虑到各地单位缴费的比例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调整,有的会适当提高,有的会适当下降,所以,将转移统筹基金的比例,统一确定为12%。对于目前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2%的地区,也统一按照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部分转移基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四是,目前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都是由个人负责缴费的,个人账户转8%,统筹基金转12%,相当于将个人的全部缴费都随同转移了。五是,统筹基金转移,是立足于当前,对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适当的平衡,与以后需要实际支付的基金是不能对应的。六是,统筹基金转移的多少,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权益和待遇水平。

(三)关于转移关系。密码为:3121”。

3”指参保人员区分为三类情况。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

1”指对第一类采取一种正常转移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2”指对第二类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一种是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一种是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当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离开新参保地再次流动就业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1”指对第三类采取一种特别处理方式。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这里需要说明六点:一是从一般意义上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既包括参保人员的全部缴费信息,也包括了需要转移的基金。二是确立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为重要参照,主要考虑是户籍所在地与家庭生活居住地相一致的概率更多些,《暂行办法》规定的户籍所在地是以省为范围的。三是对年龄较大些的参保人员规定不再转移关系,主要考虑是为了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压力,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参保人员盲目地向大城市转移,适当抑制“趋富效应”。四是对于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应明确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所在地。这部分人的待遇领取地不会确定为新参保地,所以明确其转移关系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一并转移出去。五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不计算为新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应在原参保地计算缴费年限。六是对于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取消年龄条件限制,主要考虑这部分人员参保地与户籍地是基本一致的。

    (四)关于确定待遇领取地。密码为:213”。

    2”指两类参保人员。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和不在户籍所在地的。

    1”指对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户籍所在地的,采取一种方式确定。即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3”指对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分三种方式确定。第一种方式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二种方式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确定由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三种方式是,参保人员在每一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确定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这里需要说明四点:一是确定待遇领取地,既是制定政策的重点、难点,也是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既要从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出发,也要针对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因此,采取的原则是“户籍地优先、缴费时间从长、缴费年限从后”,最终总是要确定一个待遇领取地。三是对于从长、从后的把握,缴费时间从长是指缴费年限时间满10年的参保地;缴费年限从后是指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时,则按最后一个10年的参保地。四是设定缴费年限10年的界限,主要考虑是,对于流动就业的人员而言,能够在一个地方连续10年就业并参保缴费,应属于相对稳定的就业,同时有接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这一地方也应承担起支付待遇的责任。     (五)关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密码为:73133321”。

    7”指参保人员七种情况。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人欠缴费的、出国出境定居的、缴费期间死亡的。

    3”指对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明确三条政策。一是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二是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累计计算。三是按统一的办法确定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即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再依次计算出本人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1”指对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明确一条政策。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再办理退保手续。

3”指对参保人员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明确三条政策。一是在办理转续手续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关系和个人账户;二是对于其他的关系和个人关系予以清掉,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三是对于多重关系期间的个人缴费年限,也不得重复计算。

3”指对参保退休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两地以上已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明确三条政策。一是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二是其他的关于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三是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3”指对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有欠缴费的明确三条政策。一是可由本人向原关系所在地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按规定转移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部分;二是对于本人不补缴欠费的,也应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及相应基金转出,但其欠缴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转移基金;三是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2”指对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明确二条政策。一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对于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境定居的,由原保留关系所在地和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分别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1”指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包括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明确一条政策。即均按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这里需要说明四点:一是要充分体现出“无论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的经办理念。二是要充分体现维护农民工权益。农民工退保问题,是一个复杂因素较多的问题,原来政策规定可以退保有其特殊的情况,农民工个人要求退保也有其自身的意愿。同时,地方鼓励退保也有一定的客观性。但从农民工的最大利益的角度考虑,从制度的假设发展考虑,制定不能退保的政策利大于弊,更重要的一点是农民工受益,使其权益不受损失。三是要体现“缴费年限分段计算,基本养老金统一支付”的原则,既不能照搬欧盟“按国分段计发”的做法,又能够符合中国国情,确定按照统一的办法计算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依此计发待遇。四是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原则,对多重关系的、重复领取的、补欠缴费的以及出国出境定居的,均提出了相应的受理政策。

(六)关于对各地的政策要求。密码为:321”。

3”指对各地跨省转移、省内转移政策制定和《暂行办法》实施三项内容提出了要求。

2”指对各地实施《暂行办法》提出两项政策要求。

一是各地已有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此为准。二是在省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政府参照《暂行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1”指各地从201011日起这一时点起施行。

这里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重在实,不宜再自行制定出台政策,特别是出台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政策。二是省内的转移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要报部里备案后再实施。三是《暂行办法》从201011日起施行,各地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即行停止。同时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因政策变化出来的各类问题。

三、关于认真掌握农民工的相关政策

可概括为密码:521231”。

5”指参保农民工的五种情况。即正常参保缴费的、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重返回城参保缴费的、不再返回城参保缴费的、城乡制度衔接的等。

2”指对农民工正常参保缴费的明确两条政策。一是与城镇职工一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二是与城镇职工一样,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指对参保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明确一条政策。即由原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指对参保农民工返回城镇继续参保缴费的明确两条政策。一是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还是其他城镇的,都按规定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指对参保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明确三条政策。一是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二是可在达到国家规定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待遇。三是对于未能达到国家规定待遇领取条件的,也可将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是指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在农村参保的衔接政策明确一条。即另行研究制定。

这里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充分考虑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就业不够稳定的特点,并针对几种主要情形作出了相应政策规定。二是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转移关系一样对待,明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同样待遇。三是考虑到新农保试点刚刚启动,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和需要深入研讨的问题,所以明确了两个制度衔接的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四、关于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可概括为密码:14347”。

1”指开具一张参保缴费凭证。即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4”指为参保人员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手续的四道程序。一是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二是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或向申请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说明。三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新参保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是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养老关系所在地转移接续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指为方便参保人员查询信息的三项措施。一是向社会公布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二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三是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4”指必须抓好经办管理的四个重要环节。一是发凭证。二是接电话。三是办手续。四是转基金。

7”指认真填发七张经办表格。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六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七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这里需要说明三点:一是相关政策确定后关键的任务就是经办,所以提出要全力做好经办工作。二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应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为主,尽量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三是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的任务还很艰巨繁重,需要完善的政策措施还很多,应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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