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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99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4-0035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4〕144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失效
体裁分类 通告
发布日期 2021-10-12
法规正文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建设,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素质,经商省教育厅同意,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8日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指为技工院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含副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技工院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等形式的有机结合。继续教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按规定申报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  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

第五条 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教师在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教师周期内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第六条 集中培训和校本培训主要包括职业素养提升综合培训、师德培训、一体化课程师资培训等。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主要包括教师参与校企工学结合或半工半读教学改革、参加技能大师“师带徒”项目、参与企业大型技术革新项目。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生管理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新任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和职业素养的培训;专业课新任教师同时要参加生产实习教学或一体化课程教学的培训和相关专业(工种)实操技能训练。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参加的培训需不少于180学时,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减半计入教师周期内继续教育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减半计入校长周期内继续教育培训时数。

教师在接受与其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予参加学校安排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从技工院校职业能力建设出发,制定教师继续教育5年规划和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继续教育5年规划和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继续教育经费情况、教师继续教育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教师应根据学校继续教育要求,制定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继续教育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继续教育申请。

 

第三章  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第八条 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为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院校、高校、其他培训机构、大师工作室以及具备大型技术革新能力的行业或企业等。技工院校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培训时数均列入教师周期内继续教育学时数。

第九条 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应通过竞争获得培训项目,并由人力社保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在每年上半年及时公布政府全额、部分承担或不承担培训费用的项目,充分调动社会培训资源,积极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有效保障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的顺利实施。对政府承担费用的培训项目,应加强经费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各地各学校应多渠道筹集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各技工院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报销有关培训费用。报销标准由各技工院校自行规定。超出标准以外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筹划,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分级管理。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管理制度,证书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印制,在全省技工院校范围使用。

省人力社保厅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管理平台,及时收集、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各培训机构以及技工院校应认真做好教师培训时数等相关数据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当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统筹整合现有的培训教育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校(院)长是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继续教育发展制度,明确教师培训发展目标和要求,加强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改进意见。

技工院校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情况列入学校提升办学层次和评优奖励的评审和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技工院校教师在培训周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时,作为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的内容和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规划设置,设区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综合统计和分析。学校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及信息化建设,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教师继续教育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七条 省人力社保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项目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浙江省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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