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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和《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86-0617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86—0001
法规文号 浙职改字〔1986〕10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和《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6]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直属厂矿: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等两个文件,认真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和《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及时转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

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全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各地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更好地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二、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拟定本系列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本省各系列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事业单位的,由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省劳动人事厅提出,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定。

各地各单位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必须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内依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规模、技术难易程度、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工资增长额等因素,提出本单位各级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设置的数量和各档次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增额资度的方案。省、市(地)、县直属单位,报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业务部门所属单位,须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应在国家规定的增资额度内,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三、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应按照国家已经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原则上是从事什么工作选用什么职务系列。各单位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一般的由本单位提出建议,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四、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试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执行,试用范围不清须进一步明确的,由有关系列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对国家现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适用范围以外的人员,一律不能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规定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对正在脱产或进修(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有要求的,可以参加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待返回工作岗位后再正式聘任或任命。

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为了正确掌控条件,保证质量,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职务系列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提出具体的考核或考试的要求和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审核,必须从政治条件,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以及个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进行全面衡量。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已成为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骨干,所取得的成绩已能反映出相应的基础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确能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可根据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及所承担任务的范围,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程度的不同,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分别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一般程序。

1、由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提交反映其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等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告。

2、由所在基层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条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的表现与成绩、健康状况等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担任高级职务的,还应附有两位以上同行专家对其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意见。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结论。按照评审权限规定,属于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应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有关材料,转送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4、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从经过评审复合相应职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5、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评审材料,存入本人考绩档案。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分级分类(行业)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建立。省级评审委员会,分别建立在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厅、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市(地)县及相应一级评审委员会应参照省级评审委员会组织法组建,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2、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可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进行,并逐步向定量考核的方向发展,客服随意性,使评审工作科学化。

九、聘任或任命

1、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聘任制,海岛、边远地区和目前适宜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由当地干部管理部门确定。国家执行机关实行任命制。

2、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签约的一放在聘期内因某些原因要求辞聘或解聘,应在六个月前申诉理由,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辞聘或解聘。签约双方发生争执,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仲裁。

实行任命制的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对于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合格,可提前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继续聘任或任命原职务的,可不再进行评审。聘任或任命高一级职务的,按评审聘任程序办理。

十、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应根据制定的岗位职责的要求,对其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和任命的依据。

十一、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一人一职,少数人工作中确实需要身兼两种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报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所兼职务不与工资挂钩,不计所在职务系列比例、限额,不作年报统计。

十二、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办法,按两者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已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担任行政领导后,可保留其专业技术任职的聘任资格。

十三、各单位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原则上按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由中央部门管理的单位,按中央部门规定办理,中央部门要求委托地方代管的,地方应积极给予协助;生机业务主管厅、局和市、地双重领导的单位,以省级业务厅、局管理为主的,由市、地组织,省级业务厅、局协助。

十四、关于已取得职称人员和“待批、待授”职称人员的问题。

1、对于过去已取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应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水平偏低,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2、对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按照原有职称评定权限,经过相应一级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含按原规定,一部分系列送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综合平衡通过的职称),只因中央决定职称评定工作暂停,主管机关未正式行文“待批、待授”职称的人员,应与已取得职称的人员同等对待。为统一处理这一问题,一律由当时各级职称评定组织主管部门或负责综合平衡职称的主管部门(原单位撤并的由合并以后单位负责),经过合适后出具证明,各单位必须凭各主管部门的证明,才能聘任或任命他们的职务。

十五、实行聘任制后,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对由于原工作岗位任务变化或应编制限额已满等客观原因未聘者,原单位各征求本人同意后要积极帮助联系,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岗位、单位去工作。对少数工作表现不好、纪律松懈、又拒不服从分配而未被聘用者,七公子待遇按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仅限于人才密集的少数单位。凡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均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和待聘数量,送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待聘高级职务”。

十七、经评审和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含待聘的高级职务)名单,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表另发)。

十八、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重大原则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要严格掌握考核评审条件,确保聘任工作的质量。既要防止降低标准晋升职务,又要防止过严。方法上,坚持试点,取得经验,分期分批地进行。对于在评审和聘任中出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九、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十、本规定下达后,过去本省各地各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五月

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以及“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的规定,省、市(地)、县相应各单位在实行聘任制度过程中,都应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的建立,属于省、市(地)、县三级的由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属于其他相应各单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职权分工是:省级评审委会负责评审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职务;市(地)及相应一级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中级职称,推荐高级职务;县及相应一级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教、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初级职务,推荐中、高级职务。

三、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三十一人组成。委员人选采取领导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经过酝酿产生。省、市(地)县三级评审委员会成员,须经省、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其他各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两人,由主管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级评审委员会应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市(地)级评审委员会主要由担任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县级评审委员会主要由担任初级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落后人员组成,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成员除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外,必须是责任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志。省、市(地)、县三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分聘书;其它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批准单位颁发聘书。

四、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若干个专业考核小组,聘请同行专家,负责对本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审议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才能通过,评审后写出评语结论,由主任委员签章后生效。评审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委员大胆发表意见;要严守纪律,内部讨论的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六、有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技术力量较强,确实具备条件建立某些专业高一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由单位提出报告,经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授予某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不能单独建立评审委员会,可报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相应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聘请外地,外单位专家与本地、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室,负责做好评审材料准备及各项组织工作。办公室一般可设在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

八、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秉公办事,坚持条件,保证质量。评审委员会必须定期向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如有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除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本组织法的解释权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批表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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