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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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军前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和从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岗位上入伍的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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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70-0614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70—0001 |
法规文号 | 浙内劳〔1970〕3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关于参军前在集体所有制单位 工作和从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岗位上入伍的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计算工龄,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规定:“对于参军前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和从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岗位上入伍的退伍军人,退伍后安排到全民企业作固定工的,他们的工龄计算可按劳动部(60)中劳薪文字第38号、劳动部工资局(62)中劳薪字第150号文件精神办理,即参军前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从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岗位上参军的,可以把参军前最后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参军前的工龄,至于以前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再计算。”前述规定也适用于安排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当临时工的复员退伍军人。 (摘自浙江省内务局1970年7月25日浙内劳(70)第31号《关于处理当前劳动工资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