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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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务局关于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农场劳动后分配去企业工作的劳保待遇问题给宁波市内务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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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73-0614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73—0001 |
法规文号 | 浙内劳〔1973〕7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关于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农场劳动实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关于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农场劳动实习期间,已由国家发给临时工资的,按照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摘自浙江省内务局1973年5月11日浙内劳(73)第71号《关于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农场劳动后分配去企业工作的劳保待遇问题给宁波市内务局的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