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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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务局关于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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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76-0614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76—0002 |
法规文号 | 浙内劳〔1976〕10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内务局 关于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浙内劳(76)104号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六月二十一日杭劳(76)61号报告悉。关于大河造船厂、红旗造纸厂等单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其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四日(61)中劳薪字第78号文件明确规定“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其在校学习期间也不应计算工龄”,我省按此规定执行,不计算工龄。 关于半工半读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全国总工会劳保部一九六四年关于工龄问题解答第34个问题的答复与劳动部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哪个文件为准问题,劳动部文件中已经说明是“经与全国总工会劳保部研究后”下达的,应以劳动部(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为准。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在今年四月二日又请示了国家劳动总局明确答复:应按劳动部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执行。 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可否作为“类似学徒”处理问题,根据劳动部(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规定,不能作为学徒处理,其在校学习期间不予计算工龄。 一九七六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