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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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务局关于原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工农兵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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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76-0614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76—0001 |
法规文号 | 浙内劳〔1976〕6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内务局 关于原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工农兵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函复 浙内劳(76)66号 宁波市内务局: 你局宁市革生内(76)26号报告悉。经与省人事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人事局、省内务局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日浙人工函(76)字第5号、浙内劳(76)3号联合通知第二点,只适用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工农兵毕业生中,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国家正式职工的(包括由学校发给伙食费、津贴费的),他们毕业分配工作以后,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略 三、过去有的职工经组织选送到大、中专院校学习的,他们在学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