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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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局 省人事局 省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杭州分行 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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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83-0616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83—0002 |
法规文号 | 浙劳薪〔1983〕9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局 浙江省人事局 浙江省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杭州分行 浙江省总工会 转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浙劳薪(83)90号 现将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参照执行,请各单位根据经济状况自行研究确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 全国总工会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劳人险局[1983]06号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人事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中国银行各分支行: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有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三、以上答复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生存证明,可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办理。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退职费用的支付办法,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商同级侨办、中国银行处理。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