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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局 省人事局 省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杭州分行 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83-0616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83—0002
法规文号 浙劳薪〔1983〕90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局

浙江省人事局

浙江省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杭州分行

浙江省总工会

转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浙劳薪(83)90号

现将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参照执行,请各单位根据经济状况自行研究确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

全国总工会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劳人险局[1983]06号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人事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中国银行各分支行: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有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三、以上答复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生存证明,可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办理。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退职费用的支付办法,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商同级侨办、中国银行处理。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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