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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暂行规定
索引号 00248503X/1985-0616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85—0003
法规文号 浙劳人险〔1985〕120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职员死亡待遇的暂行规定

浙劳人险(85)120号

(85)财企407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省级各单位:

多年来,各地反映对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偏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为了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的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含退休职工,下同)死亡后,除发给二百元丧葬费外,再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为:因工死亡的,发给三百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一百五十元。

二、从职工死亡之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此项补助费发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其供养直系亲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二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十八元;其供养直系亲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十六元。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合计,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标准工资或退休费。

按上述标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不再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各项补贴。

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配偶月标准工资超过四十元的部分,作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死者单位按照第二条规定予以补助。

四、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等仍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但可发给丧葬费二百元。

六、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对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前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现仍在按月领取抚恤费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改按本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按本规定的补助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均不补发一次性抚恤费。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死亡待遇,由各市、地、县研究确定。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

注: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死者配偶收入负担遗属补助费及一九八四年底前死亡职工的遗属补助问题,按浙劳人险(86)113号、(86)财工224号、省总工字(1986)2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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