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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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改变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加盖钢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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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85-0616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85—0002 |
法规文号 | 浙劳人险〔1985〕3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改变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书加盖钢印办法的通知 浙老干(85)7号 浙劳人险(85)36号 各市、地、县委老干部局,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贴像片处原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加盖钢印的办法,改为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加盖钢印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委管理的干部离休后,其离休荣誉证书贴像片处(下同)加盖省人民政府钢印,由省劳动人事厅办理: 各市、地、县(包括市、地、县以下单位)管理的干部离休后,其离休荣誉证加盖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钢印,由各市、地老干部局(或人事局)办理; 省级各单位管理的干部离休后,其离休荣誉证加盖本单位钢印; 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部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离休后,其离休荣誉证加盖归口主管单位钢印,没有归口单位的,加盖其党的隶属关系所在单位钢印; 非在杭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部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离休后,其离休荣誉证加盖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钢印,由各市、地老干部局(或人事局)办理。 二、各地、各部门在办理加盖钢印之前,需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编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承办单位保存,另一份每季度报送省劳动人事厅。各市、地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编号,由省劳动人事厅移交给各市、地顺延。其他单位,自行编号。 三、改变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加盖钢印办法后,各地、各部门仍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老干部离休的规定,严格掌握离休条件,不得擅自放宽政策。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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