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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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精减职工被招收为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后可否办理退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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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87-0617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87—0014 |
法规文号 | 浙劳人复〔1987〕17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精减职工被招收为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后可否办理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劳人复(87)173号 省交通厅: 你厅人事处5月20日来函悉。 关于精减职工在1970年9月20日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为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现年老不能继续工作的,可否与1970年9月2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同等对待办理退休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这部分人员原系被精减的国家正式职工,精减前有的有较长的工龄,因此,上述人员只要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的,可根据浙劳薪(79)127号、省总工字(79)51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精神处理: 1.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的正式职工; 2.在国家劳动计划内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未间断过,现仍在本单位工作,并到达退休年龄的; 3.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精减前的工作时间相加,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推算到1970年9月20日以前的。 符合上述条件需办理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 本文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