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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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建国前入伍的军队复员干部,现是工人,分别作离退休办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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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87-0617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87—0016 |
法规文号 | 浙劳人复〔1987〕30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对《关于建国前入伍的军队复员干部,现是工人,分别作离退休办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浙劳人复(87)305号 椒江市委组织部: 你部椒组(1987)64号请示已由省委组织部转我厅。所询问题,商得省委组织部同意,批复如下: 一、对建国前入伍的部队复员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如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办理离休。 二、根据本厅浙劳人干(85)72号文件规定,我省“以工代干”整顿工作已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底结束,“以工代干”的名称也同时被取消。因此,浙组[1983]38号文件的第30个问题的解答自然失效。原“以工代干”人员在浙劳人干(85)72号文件下达时,没有被转为干部的,其“以工代干”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当工人的时间,而不能作为当干部的时间。 三、略。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