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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处理基层水利员有关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87-0617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87—0015
法规文号 浙劳人薪〔1987〕30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处理基层水利员有关工资等问题的通知(摘录)

浙劳人薪(87)303号

浙水人(87)第407号

各地、市及部分县水利(水电)局、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

为了建立和健全基层水利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水利设施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今年经省府同意,由省编委、劳动人事厅、水利厅联合下达了1500名区、乡水利员的招收指标,截止11月30日已基本完成。现对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招收录用的区、乡水利员,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即按省府浙政(85)76号《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和浙政(86)52号《关于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

四、工龄津贴的计算,按省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办理。享受省统一标准补贴的水利员,从补贴享受起计算工龄。

……

六、保险福利待遇和养老基金,按浙政(86)52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原已实行自筹劳保福利和集体统筹退休费办法的,是否变动,由当地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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