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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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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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88-0618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88-0004 |
法规文号 | 浙劳人险〔1988〕19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给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意见的通知 浙劳人险(88)19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 最近,各地在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的同时,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增发了生活补贴。但对一部分人员各地在发放补贴时做法不一。为此,经研究,各地对下列人员应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酌情发给生活补贴。即: 1.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 2.经批准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 3.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享受遗属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对上述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标准,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所需补贴费用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