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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88-0618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88—-0004
法规文号 浙劳人险〔1988〕19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给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意见的通知   

浙劳人险(8819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   

最近,各地在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的同时,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增发了生活补贴。但对一部分人员各地在发放补贴时做法不一。为此,经研究,各地对下列人员应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酌情发给生活补贴。即:   

1.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   

2.经批准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   

3.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享受遗属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对上述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标准,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所需补贴费用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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