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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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老工人可参照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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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9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87—0010 |
法规文号 | 浙劳人险〔1987〕11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老工人可参照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浙劳人险(87)114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有的地区和单位来函来电询问,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老工人能否参照浙组[1987]1号文件精神办理问题,现经与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研究,答复如下: 对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革命工作年限满四年,建国后在本省经组织动员精减退职(不含自动离职)的原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工人,目前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的,可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参照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