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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90-0622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90—0009
法规文号 浙劳人险〔1990〕205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全面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人险[1990]205号

(90)财工260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我省自一九八五年七月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以来,使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有了一定保障。但由于近几年来物价的调整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为保障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就适当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的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企业离、退休职工,下同)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发给六百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三百元,死亡职工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也可发给直系亲属。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原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挡均增加十元。即: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四十五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五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五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

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无依无靠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金额由原五元调整到十元。

三、上述调整后的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按原规定渠道列支,不调整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工效挂钩”税利基数。

按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浙劳人险(88)134号、(88)财工178号、省总工字(88)27号《关于实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退职等人员适当补贴的通知》规定按户发给一份的价格补贴以及按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8)19号《关于给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意见的通知》规定由各地确定的生活补贴,仍可继续执行。

四、对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计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标准工资或离休、退休费。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死亡的职工,计算其生前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时,可以包括按国发[1989]83号、浙劳人薪(1990)52号和浙劳人险(1990)19号文件规定所增发的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

五、有关全面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事项,仍按省原有关规定执行。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是否调整,由各市、地、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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