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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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参加工作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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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4-0624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4—0023 |
法规文号 | 浙劳复〔1994〕5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对参加工作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复[1994]50号 镇海石油化工总厂: 你厂镇石化劳(94)160号《关于就不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年限如何核定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凡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以后被招用的未成年人,除文艺、体育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使用者外,其连续工龄均应从其年满十六周岁之日算起。 二、下乡知识青年的有关工龄计算,仍按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培(85)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