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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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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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4-0625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4—0022 |
法规文号 | 浙劳函〔1994〕49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4]49号 海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劳统[1994]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凡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关于给一九九二年七月底以前离休人员适当补贴的标准执行。 2.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凡符合享受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的15元补贴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