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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伤残、补助等待遇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94-0625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94—0018
法规文号 浙劳险〔1994〕172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伤残补助等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险[1994]172

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最近,有些地区和单位在贯彻执行《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48号令),反映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伤残补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等问题不甚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除按规定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外,还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4]76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还可以按照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死亡的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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