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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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伤残、补助等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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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4-0625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4—0018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4〕172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伤残补助等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4]172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最近,有些地区和单位在贯彻执行《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48号令)时,反映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伤残补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等问题不甚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除按规定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外,还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4]7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还可以按照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死亡的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