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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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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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4-0625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4—0014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4〕12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省部属企业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4]123号 省级各单位,在浙部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省部属企业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部属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可视作缴费年限,并由省劳动厅审核后予以确认。 二、各单位可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职工视作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浙江省省部属企业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表式附后,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劳动厅核定。 三、职工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必须要有可靠的原始证明材料或有关的文件依据。连续工龄和视作缴费年限的时间,统一截止到一九九二年三月底。 视作缴费年限审核认定的具体问题,可与我厅保险福利处联系。联系电话:7053072、7053140。 附:浙江省省部属企业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略)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