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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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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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4-0625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4—0013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4〕122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中国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国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计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浙组[1994]24号 浙老干[1994]12号 浙劳险[1994]122号 (1994)财工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劳险[1993]99号、[1993]财工166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份起增加生活补贴,离休干部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时期分别为:红军时期40元;抗日战争时期35元;解放战争时期30元。现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将上述生活补贴标准改为按离休时核定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的办法计发生活补贴。增发的生活补贴列入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如改发后的生活补贴金额低于浙劳险[1993]99号、[1993]财工16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述所需费用,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七月起执行。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