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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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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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4-0625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4—0012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4〕12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补充通知 浙组[1994]23号 浙老干[1994]11号 浙劳险[1994]121号 [1994]财工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企业离休干部按月增加离休金的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金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企业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均属这次增加离休金的范围。 二、增加离休金的办法 企业离休干部按浙劳险[1994]120号、[1994]财工6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可补足到下列标准: 1.按正厅局级享受待遇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低于335元的可补足到335元; 按副厅局级享受待遇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低于270元的可补足到270元; 按正处(县)级享受待遇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低于205元的可补足到205元; 按副处(县)级享受待遇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低于155元的可补足到155元;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标准增加离休金。根据浙组[1989]30与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休金。 2.专业技术人员可按以下标准增加离休金: 符合浙职改字(88)51号文件规定评审为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增加离休金低于340元的可补足到340元; 离休前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及相当职务的,或1983年9月底前评定高级工程师及相当职称的,增加离休金低于200元的可补足到200元; 离休前实际聘任工程师及相当职务的,或1983年9月年底评定工程师及相当职称的,增加离休金低于115元的可补足到115元。 3.离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离休干部,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增加离休金,凡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红军时期370元、抗日战争时期265元、解放战争时期175元。 有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1983年9月底前评定职称的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金,低于上述标准的,也可按上述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划分的标准补足离休金。 4.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的干部,按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规定待遇相比的增加额,低于175元的可补足到175元。 三、符合享受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可将此增加的离休金列入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四、增加离休金所需费用的开支渠道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金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增加离休金的审批手续 省直属企业由企业党委审批,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级厅局所属企业由厅局党组审批;各市(地)、县属企业由市(地)、县审批。 六、这次增加离休金,凡1993年9月底前离休的,从1993年10月起执行;1993年10月至1993年12月底离休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