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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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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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5-0627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5—0017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5〕50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劳险(1995)50号 (1995)财工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费价格指数的上涨,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1995年4月份起,适当增加企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凡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的基础上,按浙劳人险(1994)120号、(1994)财工6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可补足到下列标准: 连续工资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80元的可补足到80元; 连续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70元的可补足到70元;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60元的可补足到60元;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40元的可补足到40元。 二、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也按上述的工龄划档办法增发生活补贴。具体为按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规定待遇相比的增加额,低于上述各档标准的,可按上述各档标准补足。 三、1985年工改后至1994年12月31日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生活补贴。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补贴所需的费用,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本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问题,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