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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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招用为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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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1-0621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1—0008 |
法规文号 | 浙劳复〔1991〕48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 外用工被招用为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复〔1991〕48号 缙云县劳动局: 你局缙劳(91)字第34号《关于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被招用为合同制工人的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一、企业根据省下达的劳动计划,从本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中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进厂工作时间已超过规定的培训期、熟练期年限,并经上岗考核合格者,可不再实行培训期熟练期。其工资待遇可参照浙劳人薪〔1990〕52号《印发〈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相当或略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根据浙内劳(77)35号《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精神,计划内临时工被招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可将其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计划外用工的工龄计算,从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之月开始计算。 一九九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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