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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95-0627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95—0023
法规文号 浙劳力〔1995〕2号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浙劳力[1995]2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的,其参考标准为:由于市场原因,连续两年年生产任务不足六个月,造成半停产且扭转无望的。具体由市(地)政府确定。

二、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中,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裁减人员证明书(样式附后),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三、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裁减前的缴费年限可以作为今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的裁减人员方案后,应及时了解情况,于十五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十五日内未予答复的即视作同意。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

裁减人员证明书

兹有本企业(单位)职工,性别,年月日出生,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国家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于年月日裁减并发给经济补偿金个月,合计人民币元,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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