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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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计发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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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5-0629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5—0006 |
法规文号 | 浙教人〔1995〕162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 关于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计发 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教人〔1995〕162号 浙人退〔1995〕55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厅局: 省政府浙政(1994)13号《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对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成人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少体校和各级教研室中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 二、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l、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教帅,按其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费。 2、参加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而未参加1993年工改的退休教师,按其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和根据浙改工(1993)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职务(岗位)津贴全额计发退休费。 3、未参加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教师,按其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全额计发退休费。 保留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以及增发的生活补贴费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199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教师,从退休的次月起执行;1994年12月底以前退休的教师,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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