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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计发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95-0629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95—0006
法规文号 浙教人〔1995〕162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

关于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计发

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教人〔1995〕162

浙人退〔1995〕55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厅局:

省政府浙政(1994)13号《关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对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成人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少体校和各级教研室中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

二、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l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教帅,按其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费。

2、参加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而未参加1993年工改的退休教师,按其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和根据浙改(1993)1号文件规定发放的职务(岗位)津贴全额计发退休费。

3、未参加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教师,按其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全额计发退休费。

保留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以及增发的生活补贴费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199511日以后退休的教师,从退休的次月起执行;199412月底以前退休的教师,从19951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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