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1996-0630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6—0010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6〕87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6〕87号 (1996)财工26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6〕55号、〔1996〕财社15号)中关于“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的规定,依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国发〔1995〕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退〔1996〕37号、〔1996〕财行17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的干部,从1995年10月起适当提高离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现职务工资标准已达到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二、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可分别按副厅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 三、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额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高于25元,高出部分从1996年1月起冲销按浙劳险〔1996〕55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后保留的离休金金额。 四、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的标准增加退休金。今后,这部分人员的退休金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办法予以调整。 五、符合享受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1995年度起,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之月起,按上述办法增加离退休金。 六、199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实际领取离退休金之月起,按上述办法增加离退休金。 七、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附: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金审批表(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