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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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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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7-0632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7—0023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7〕32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7)323号 (1997)财社111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温州、余杭市社保局,省级各单位: 日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浙人退(1997)243号、(1997)财行144号),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浙劳险(1996)5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参照机关的办法给企业离休人员适当增加离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7年1月1日起,对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现职务工资标准已达到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二、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金。 三、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增资办法增加退休金。 四、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