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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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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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8-0638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8—0011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8〕20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属企业 职工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8]206号 省级各单位,有关市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 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中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规定,现就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0月1日起,凡在杭省属企业,职工退休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非在杭省属企业,凡由省级主管部门任免的企业领导退休,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其他职工退休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省属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在到达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退休手续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办理程序为:单位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并由省劳动厅按规定发给《职工退休证》。 三、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处负责承办。各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携带下列材料: 1、《浙江省省部属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 2、《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3、职工本人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职工退休条件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年限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放宽职工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凡不按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所需费用由企业自己解决。 五、省属企业职工退职手续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六、在杭部属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前须经省劳动厅审核。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