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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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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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9-0639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9—0040 |
法规文号 | 浙劳函〔1999〕13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 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9]136号 温岭市二轻系统军队转业干部叶美才等同志: 你们7月22日给叶省长的“再次要求还我们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和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来信已转我厅处理,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建立与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浙政发[1992]227号文件,确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各地贯彻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后,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即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办理退休不再因干部和工人身份而异,企业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工人执行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相挂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社会承受能力而逐步调整,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进行改革以后,促进了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落实和劳动力的合现流动,对于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符合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因此,按照省政府浙政[1993]227号文件精神,你市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不再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均按省政府浙政[1993]227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是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希望你们能够理解,并帮助我们做好解释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