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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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199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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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9-0639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9—0037 |
法规文号 | 浙劳复〔1999〕6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1999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的批复 浙劳复[1999]66号 各市、地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和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经研究核定,各地199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标准如下: 杭州市36元31元25元 宁波市65元45元15元 温州市10元5元0元 嘉兴市37元35元33元 湖州市38元32元30元 绍兴市45元35元25元 金华市40元30元25元 衢州市40元35元30元 丽水地区50元45元35元 台州市53元 舟山市40元 萧山市25元 余杭市36元 省基金中心31元 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将过渡性调节金标准落实到市地本级及所辖县市,并抓紧按规定核发1999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