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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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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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9-0640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9—0032 |
法规文号 | 浙劳办〔1999〕112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办[1999]112号 浙财社[1999]24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及所属各县(区)、萧山、余杭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保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资金,要坚持实行企业、社会(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财政负担部分,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地主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全部由本企业承担。对企业承担的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审核,对尚未到位的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社会筹集部分按照失业保险费缴纳关系,主要通过失业保险费提高征缴标准后增缴部分解决。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各级财政要给予保证。各地对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情况和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充分发挥其发放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促进再就业的整体功能。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随下随进,出大于进,进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出中心必须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进行运作。对经做工作仍坚持不进中心和进了中心不肯签协议的,不再统计为下岗职工,不发基本生活费,原企业可参照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比例,为其续缴三年过渡期的社会保险费,期末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对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服从介绍就业或三次不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自谋职业的、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解除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履行协议期间原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及时终止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已自行与企业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经告知仍无音讯的、严重违规违纪的、对中心或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解除协议和劳动合同,发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下岗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实现再就业但要求继续自费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履行协议期间或协议期满时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经企业和下岗职工双方协商,劳动关系双方可一次性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同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再发给经济补偿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下岗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离岗退养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离岗手续,其社会保险关系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继续为其办理。 四、抓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今年上半年要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扩大覆盖面工作。要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地税部门要确保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收缴到位,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金收缴明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企业及职工应缴费的基本数据,为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提供依据。参加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快省级统筹进程。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74号文件规定,抓紧将省级调剂金上缴到位。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省级统筹工作,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保障功能,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事关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确保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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