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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离岗退养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 00248503X/1998-0634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98—0025
法规文号 浙劳函〔1998〕126号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离岗退养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8]126号

嘉善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离岗退养问题的请示》(善劳[1998]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如果离岗退养协议约定的离岗退养期限超过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应当按照离岗退养协议约定的期限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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