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离岗退养问题的复函
|
索引号 | 00248503X/1998-0634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8—0025 |
法规文号 | 浙劳函〔1998〕126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离岗退养问题的复函浙劳函[1998]126号 嘉善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离岗退养问题的请示》(善劳[1998]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如果离岗退养协议约定的离岗退养期限超过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应当按照离岗退养协议约定的期限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