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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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理解“破产企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义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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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8-0635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8—0023 |
法规文号 | 浙劳函〔1998〕7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如何理解“破产企业职工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含义的复函 浙劳函[1998]7号 缙云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破产企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义的请示》(缙人劳(97)193)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法[1996]250号)之精神,有关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是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执行,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退休年龄问题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负担,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问题,请你们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把握退休条件。 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