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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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1999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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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1999-0644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9—0017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9〕23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19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1999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234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规定,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都适当提高了基本养老金。为了做好今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持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与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浙劳复[1999]66号文件批准的过渡性调节金计算基本养老金,如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按浙劳险[1998]43号文第31款规定予以控制。“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系指1997年12月份按照浙政发[1993]227号、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计发封定的基本养老金,再加上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192号文件对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的金额。 原行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了确保下半年与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平衡,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再按下列标准补差: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补差62元;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差67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差72元; 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差77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差82元; 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差87元;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补差92元。 下半年退职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再按57元标准补差。 按上述规定计发、补差后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及其补差金额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单位支付。 四、各地在养老金计发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厅联系。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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