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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1999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99-0644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99—0017
法规文号 浙劳险〔1999〕234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9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1999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234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规定,1999630日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都适当提高了基本养老金。为了做好今年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持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与下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199971日至12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浙劳复[1999]66号文件批准的过渡性调节金计算基本养老金,如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按浙劳险[1998]43号文第31款规定予以控制。“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系指199712月份按照浙政发[1993]227号、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计发封定的基本养老金,再加上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192号文件对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的金额。

原行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了确保下半年与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平衡,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再按下列标准补差: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补差62元;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差67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差72元;

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差77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差82元;

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差87元;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补差92元。

下半年退职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再按57元标准补差。

按上述规定计发、补差后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及其补差金额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单位支付。

四、各地在养老金计发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厅联系。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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