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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1999-0644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1999—0016
法规文号 浙劳险〔1999〕230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9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9〕230号  

浙财社〔1999〕68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精神,现就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的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增资办法提高养老金。具体办法为:基础工资增加70元;级别工资按照同一级别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级别工资新老标准及其差额附表于后)。如按上述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标准增加。例如,某企业正处级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前,级别工资为7级228元,这次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7级从228元调整到350元,基础工资增加70元。因此,该离休干部这次每月可增加养老金192元〔(350228)+70〕。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12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二、符合享受每年增发l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今年起可将这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入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必须在9月15日前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原行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的养老金暂按每人每月120元预发,待离休金“套改”、正式确定级别工资后再按标准补发。
五、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附表:  

1、调整前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2、调整后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3、调整前后级别工资差额和增加养老金对照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_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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