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1999-0646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1999—0010 |
法规文号 | 浙劳险〔1999〕12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121号 省级各单位,驻浙部属单位,有关市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现就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严格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1、凡在杭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非在杭省属企业,凡由省级主管部门任免的企业领导退休、退职,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其他职工退休、退职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直接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生业务结算关系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退休、退职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不得将正常退休审批权限下放。省劳动厅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退休的情况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3、原非行业统筹的在杭部属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退职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 二、省部属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手续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办理程序为:单位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及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退休、退职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职工退休证》或《职工退职证》。 三、省劳动厅负责具体承办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职能处室是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处。各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时需要携带下列材料: 1、《浙江省省部属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 2、《浙江省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3、职工本人档案;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根据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规定,女干部选择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或女工人选择按干部退休年龄退休的,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材料; 7、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应提供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结论; 8、职工按特殊工种程度退休的,还需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9、按照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申请、企业破产判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10、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文件。 四、由省劳动厅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退休、退职职工,其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认定手续,统一到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处处理,具体办理程序按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4〕143号)、《关于省部属企业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4〕123号)规定执行。 五、职工退休、退职条件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年限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放宽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办理提前退休、退职。凡不按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退休、退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把退休、退职报批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社保局养老保险处联系,联系电话:5119448、5117894。 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样式)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