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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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除名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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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49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39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复〔2000〕77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除名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0〕77号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除名以前的连续工龄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请示》(绍县劳社(20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被除名的,其在个人缴费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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