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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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有关退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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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0-0650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31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函〔2000〕38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有关退休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0〕38号 绍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有关退休条件问题的请示》(绍市劳办〔20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职工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可以按下列办法计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时间可以同等计算为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工种工作时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时间可以同等计算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工种工作时间。职工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按上述办法计算后,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核定特殊工种的范围。具体依据必须是经原国家劳动总局审批同意的对口行业工种或经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复或备案的对口行业的工种。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