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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0-0651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0—0023
法规文号 浙劳社险〔2000〕125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0
法规正文

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25号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劳动模范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5%——15%的优异待遇。为做好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享受劳动模范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享受有重大贡献的退休高级专家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原国家科委[1986]国科发干字02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退休优异待遇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86]54号、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原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函[200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填写《退休劳动模范享受一次性补贴审批表》、《退休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贴审批表》(表式附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批。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具体额度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定。  

四、退休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增发一次性补贴所需费用,从行业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五、本通知适用于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和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  

六、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行业集体单位从移交地方管理之日起执行。  

○○○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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