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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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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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0-0653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16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险〔2000〕32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32号 浙邮局〔2000〕158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邮政局,省邮政储汇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各行业单位: 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两年来,各地加大了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工作力度。到今年5月份底止,我省已有80%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发放。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市县提出由银行代发养老金不能满足城乡居住边远、交通不便和有特殊困难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做好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浙委〔1999〕39号文件提出的“争取在2000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目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邮政局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局尽快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人员培训、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双方应建立健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前两个工作日,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的邮政局,并将款项足额划入邮政局提供的账号。各地邮政局应对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离退休人员的资料按地区、年龄等进行分类,逐个确定每个离退休人员的代发方式(存折代发、入账汇款、汇款、送款到户等),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养老金领取的手续。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可为其开立邮政储蓄账户,办理储蓄存折、储蓄卡。邮政局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绿卡工本费和咨询费);养老金跨省发放,按邮政汇兑汇款费标准减半收费(具体事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局商量)。各地邮政局要及时将代发养老金明细资料反馈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各地邮政局应充分发挥营业网点数量多,遍布城乡,邮政设施贴近百姓生活的特点,利用邮政投递队伍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做好养老金本地和异地发放工作。尤其对居住在交通不便,边远山区和患病、高龄、残疾等领取养老金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结合自身的条件采取约定服务、定点服务、投递到户等多种方式,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同时,邮政局应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了解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共同做好养老金的安全、足额、准确发放工作。 四、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各地邮政局要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计算机管理和软件开发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局要积极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定期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检查,认真听取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服务质量;严禁拖欠、挪用养老金,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地邮政局应将代发养老金工作作为近期经营和服务工作的重点,“一把手”要亲自负责,组织精干高效的业务、技术队伍,建立投递员责任制,确保我省邮政代发养老金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局要建立联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我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〇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