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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0-0653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0—0014
法规文号 浙劳社险〔2000〕8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1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8号


萧山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在萧山市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试点情况及时反馈给省级有关部门。


2000年5月12日


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结合萧山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本次扩面试点范围的企业有:万向集团、浙江传化集团、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逐步参加萧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镇户粮的职工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都要按规定参保;其余职工分期分批纳入参保范围。

  三、试点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职工缴费基数可按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申报,也可以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确定。

  四、试点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建帐比例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适当降低,但下降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

  当试点企业的缴费比例提高时,记入个人账户比例应同时调整,但最高不超过11%,具体实施办法由萧山市政府确定。

  五、试点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按实计算,即按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职工参保前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对按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时间,试点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酌情为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增加职工的缴费年限。

  六、参保职工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省级政府浙政[1997]15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计发。对参保时年龄较大或已超出退休年龄的人员,养老金待遇可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萧山市政府酌情解决。

  七、试点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萧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八、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萧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萧山市政府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参保工作的领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参保政策。对试点企业参保时制定的特殊政策,今后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与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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