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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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遣散的退休人员能否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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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5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43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复〔2001〕12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遣散的退休人员能否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124号 安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一次性遣散的退休职工能否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请示》(安政发(2001)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有关人员的待遇问题,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中已明确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梅溪服装厂早在1988年就已关闭,企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个人也未缴纳过养老保险费,因此该企业退休人员不能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你们认真做好有关退休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