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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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可否办理病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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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5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38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复〔2001〕85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可否办理病退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85号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可否办理病退的请示》(杭劳险(2001)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间断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