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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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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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6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33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1〕293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29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没有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其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费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医疗关系处理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转出和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转出单位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发还给职工;转出单位的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入单位和转入职工应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执行转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出和转入单位个人账户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入、转出手续;转出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发还给职工;转出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入单位和转入职工应按转入地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三)职工流动后,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按转入地的有关政策规定调整。 本通知贯彻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基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