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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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协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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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6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34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复〔2001〕4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失业协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4号 嘉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人员能否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的请示》(嘉市劳(2000)9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下发后,在暂时停办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至当地恢复办理期间,因企业破产、解体等原因产生的部分职工失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要求办理提前退休的,应以企业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时,职工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 二、按浙劳办(1999)103号、浙劳办(1999)112号、浙政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协议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由于他们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按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或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工伤职工,确因旧伤复发进行性加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可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