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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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工企业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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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2-0661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2—0044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复〔2002〕3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工企业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2)31号 常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常山化工厂机械保全工、分析化验工列入提前退休有毒有害工种的请示》(常人劳险(2001)7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和原化学工业部(1978)化劳字第738号文件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说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并征得省卫生厅同意,经研究,同意将常山化工厂化工生产车间机械维修保全工列入有毒有害特殊工种。鉴于分析化验工系间接接触,暂不列入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范围。请你局按有关政策办理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手续。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