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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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无期徒刑前羁押期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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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02-0662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2—0048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复〔2002〕47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无期徒刑前羁押期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2)47号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处无期徒刑前羁押期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1)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据此,你市某退休人员羁押后判处无期徒刑的,其被羁押期间和判刑期间均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对已被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