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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2-0663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02—0032
法规文号 浙劳社老〔2002〕62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6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是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对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必须在6月底以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委托发放机构一经选定,一般不作变动。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变动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酌情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制度。离退休人员必须每年按规定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居住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要运用指纹采集系统等各种高科技身份验证系统、定期向离退休人员生存状态进行认定。对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要提供上门服务。

四、建立离退休人员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组织的联系,要求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的健康和生活状况。退休人员死亡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2.未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及时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由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社保经办机构要与企业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及时进行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的健康和生活状况。

3.原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及时向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这些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到每半年联系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也可采取与殡仪部门联网等办法获取有关信息。对延误报告死亡事件,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应在按规定领取的丧葬抚恤费中扣除。

五、离退休人员涉嫌犯罪,在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基本养老金暂时停发。如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六、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立监督举报专线电话,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开,并由专人负责,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对监督举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于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对举报有功者,可以按冒领额的10%-20%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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